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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莫名“被贷款”又莫名“被还款”(图)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0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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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涡阳女子打了5年“莫须有”贷款官司 目前谁贷的款、流向何处仍是谜

  因购买一辆价值26万余元的货车,(安徽)涡阳县的田春芳近5年来一直陷入官司漩涡,历经四级五家法院反复上诉、申诉,拿到十几份判决书。而这些判决指出,她曾因购车消费向银行借款15.8万元,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还款,而且这份“贷款”合同还有公证部门的公证。事实上,田春芳自己和所谓的担保人从来没有去过公证处,也未曾在公证书上签字,更没有因购车从银行贷过一分钱。

  后经鉴定,原公证书上的签名和指印,均为造假,该公证书被依法撤销。田春芳遂一纸诉状将公证部门告上法庭,索赔29万元。

  贷款合同及公证书从天而降

  2004年11月,田春芳来到阜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求购一辆价值26万余元的货车。在交付了5万元订金后,约好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出面从银行按揭消费余款,并提供了自己和担保人的相关身份证件等。两个月后,经办人通知她前来提车。但是,田春芳非常失望地发现,公司提供的货车并非她所指定求购的由一汽本部生产的原装车辆,于是拒绝提车。但是,销售公司经办人称,这台车已经提回来了,如果不要的话,就没收订金。无奈之下,田春芳只好将车开回,并用现金向经办人支付了部分购车款,还欠其4.2万元,如数出具了欠条。

  2006年元月17日,田春芳忽然接到阜阳市颍东区法院执行部门的通知,责令她按颍州区公证处出具的强制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否则强制执行。不久,田春芳正在外地营运的货车被执行查封扣押。

  田春芳向颍东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从未与某银行马鞍山路高架阜阳临泉路支行签订过贷款15.8万元的合同,更没有办理过公证及担保,指出这些文书均为假造的,并请求确认该消费贷款合同无效。八个月的时间过去了,眼看着车子一天天被扣押耽搁着,费用在一天天增加。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田春芳在法院出示的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执行法官的承诺将车子从停车场开回。

  根据这项《执行和解协议书》规定:田春芳从临泉路支行借款15.8万元购买KB0033号汽车继续营运;田春芳在协议经双方签字时偿还本息2万元,同时解除对田春芳所有的皖KA5130号汽车的查封;田春芳从协议签字生效的下月起,每月20日偿还本息1万元至本息还清时止。

  “我当时因为没办法证明我确实没有从银行贷款,就签字了,我想把车子尽快取回来。 ”田春芳称,在支付了2万元及连续偿还了2期后,她就停止执行了这一协议。同时,她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公证书涉嫌造假。

  贷款合同及公证书均系造假

  2007年6月,田春芳及其“合同”中载明的担保人张建军一纸诉状将某银行阜阳临泉路支行推向被告席,依法申请对原合同上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并确认原合同无效。 2008年5月,颍州区法院以该合同进行了公证,且田春芳与原执行申请人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认定该合同有效,驳回其起诉。田春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田春芳因欠原销售公司经办人4.2万元购车款,被起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一时间,田春芳集原告和被告于一身,忙得焦头烂额。但是,她坚信,这纸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如果是虚假的,一定能够鉴定出来,只有撤销它才会真相大白。

  田春芳的反映引起了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和阜阳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阜阳市司法局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通过核查认定,原颍州区公证处找不到该公证书相关档案。2009年3月16日,阜阳市司法局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该公证书所公证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的“田春芳”签名及指印进行比对鉴定,认定该公证书上所载“田春芳”及指纹并非田春芳所签所摁。为此,阜阳市司法局专门致函因体制改革由三区公证处合并的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建议撤销原公证书。阜阳市惠颍公证处遂作出决定,对原公证书予以撤销,认定该公证书从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贷款”已证实,但依然败诉

  田春芳以原公证书被撤销、自己从未向银行申请过汽车消费贷款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9年10月12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0年3月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认为,某银行在原一、二审中未能提供原件,且在此次庭审中承认借款合同上田春芳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另外,原公证书也已被撤销,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该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不是田春芳本人所签。同时又认定,田春芳虽主张其购买汽车款交给了经办人,不存在向银行贷款的事实,但提供不出支付该车款全部款项的凭证,故田春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