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1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昨日,朝阳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并向该案被告人郝志朋发出京城首个“禁止令”。被告人郝志朋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法院禁止被告人郝志朋在4个月内透支使用信用卡。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持该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昨天,朝阳法院当庭对郝志朋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同时对其发出了“首张”禁止令,禁止郝志朋在4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再透支使用信用卡。
上午,朝阳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藏德胜告诉记者,禁止令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做出的一项新规定,主要适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禁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类:禁止接触特定的人、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
藏法官告诉记者,禁止令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被告人产生进一步约束,防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产生新的犯罪,确保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
具体到郝志朋一案,由于因透支而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往往自控能力差,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在缓刑考验期内,容易诱发新的犯罪。这样做也是对被告人本身的一种保护。
禁止令的执行情况法院如何保证呢?藏法官告诉记者,禁止令的执行主要依靠被告人的自律,此外,社区校正机构也会对其进行检察和监督。目前让银行来配合从操作上来讲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对于违反禁止令的行为,情节不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校正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