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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法院发出首份缓刑少年“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06: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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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上海5月4日电 (包蹇、钱晓峰)根据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3日发出首份“禁止令”,要求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过夜,不得与同案犯交往等。该“禁止令”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为有效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引领其重返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3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该案中,少年小文和小刚常常混在游戏机房,后因缺钱多次盗窃。经庭审,法院依法判处小文和小刚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刑期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长期以来探索完善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的处置措施,2000年率先推出“监管令”、2007年推出“法官提示”,均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适时推出“禁止令”,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加大执行力度,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