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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泄愤放火烧室友床铺 自述:我很压抑,想要报复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3日 16: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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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泄私愤,外来务工人员刘强点燃了室友的床铺。检察院以放火罪将刘强告上法院,放火行为会给这名身在异乡的迷途青年带来什么?卢湾区法院最近判决了一起放火案,其中引发的“社会尊重”问题发人深思。

  【案情回放】

  外来务工人员刘强曾是本市一家餐馆的小工,后因故辞职,但仍住在餐馆集体宿舍。

  2010年12月20日下午2时,这家餐馆的员工小张、小陆等人怀疑刘强偷窃衣物。于是,众人在一家网吧找到刘强,将他带至餐馆停车场通道处质问并殴打。

  刘强气愤不过,产生了烧毁小张、小陆等人床铺的邪念。当天下午4时,刘强来到集体宿舍,用打火机点燃了小张、小陆等3人床铺上的棉被后逃离现场。

  火势渐起,好在被保洁工发现,报警后奋力扑救。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时,火已被扑灭。2010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网吧将被告人刘强抓获。2011年1月4日刘强被依法逮捕,3月9日,卢湾区检察院以刘强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刘强对放火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为泄愤报复,故意在单位集体宿舍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114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强犯放火罪,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庭审实录】

  究竟是怎样的犯罪心理导致刘强纵火?这里是公诉人和被告人刘强在法庭上的对话——

  公:公诉方指控你放火,是否有此事?

  刘:我当时没想过要伤害他人,对放火的后果我也没想过。起诉书指控我的内容都是事实。

  公:放火当天,你是否还在餐馆工作?

  刘:不在。

  公:是否曾在餐馆工作?

  刘:是的,因为不顺心,辞职了。

  公:认识小张和小陆吗?

  刘:他们也是厨师工坊的员工,我们住一个宿舍。

  公:你住的是什么房子?

  刘:3楼是员工宿舍,这个宿舍20平方米左右,住了十来个人。

  公:你放火的动机是什么?

  刘:我很压抑,他们欺负、鄙视我,所以想报复。

  公:放火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被告人刘强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性质更恶劣。为人处事我们每个人都应有分寸。刘强虽然被怀疑盗窃遭到殴打,但可以采取正当的途径维权,而不应采取本案的手段。

  刘:因为不懂法、不守法造成的伤害是我没有想到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让我以后出来重新做人。

  (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听审手记

  一个年轻的外来务工人员冲动之下放火,看似偶发,其实却是社会心理因素的长期积累——它是个体遭受不尊重的一种恶果。

  被告人究竟受到了什么欺负和鄙视?一是被怀疑偷盗,因此遭殴打,这成了放火案的直接导火索;在此之前,工作不顺心,所以离职。一个餐厅小工的“不顺”,离不了薪酬,更离不了“劳动尊重”。

  个体能力有差异,收入有不同;但“体面就业”并非仅限于收入多少,更体现在劳动者从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尊重和认同。企业不只要提供就业岗位,更应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价值——若没有员工“心情舒畅”地劳动奉献,企业的生存、发展也难以想象。

  而作为劳动者,无论来自何方,要想实现人生价值,就不应偏激地怨天尤人,甚至自暴自弃对抗社会;所谓“天道酬勤”,勤勉坚韧,自强不息,从来都是生存发展的不二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