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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14: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河网
郑州市民一怒之下告百度
张先生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在百度网页搜索中出现严重侮辱、诽谤、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信息,在原告多次发出投诉提出合理的删帖要求后,能够进行技术控制,却未采取任何手段删除信息,使这些侵权信息存在长达几十天,至今仍然在大量存在,其主观上放任损害后果的传播和扩大的故意显而易见。这种放任让包含原告个人信息的色情文字网页信息被无数人浏览,公然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侵害,理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还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管理者,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运用相关技术对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诽谤等信息进行过滤和筛选,以防止这些违法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但百度对如此色情淫秽的文字不进行任何技术控制和过滤,已经严重违背了作为网络经营者最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其次,百度在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不法侵害时,对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却视而不见,放任和纵容侵权行为的扩大和蔓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原告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将百度起诉至法院并要求:一、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将百度网页搜索中的侵权网页信息删除,屏蔽并断开其链接的非法网页;二、杜绝今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并提供其搜索引擎链接到的第三方网页的来源、IP地址及制作人;三、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元。(线索提供南南)
编辑点评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记者 何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