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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杨斯)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检察机关获悉,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因挪用公款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2010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以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先后分27次将其管理的公款3.96亿余元,借给丰银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地产项目。2003年到2007年间,北京丰银集团将一辆尼桑汽车提供给刘林祥个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林祥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林祥在单位领导找其谈话、核实账目前,向单位领导交代了问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其所挪用公款已全部被追还,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0年9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林祥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