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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16: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招募、雇佣、介绍、培训等方法,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从轻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沈敏在宣判后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换句话说,《刑法》中所谓的“组织他人卖淫”既可以是组织女性卖淫,也可以是组织男性卖淫;既可以是组织异性之间卖淫,也可以是组织同性之间卖淫。
从犯罪构成的专业角度而言,只要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并侵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就应当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
同时,沈敏法官又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并非组织卖淫罪的意见。浦东新区法院评判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法,组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址上发布招嫖信息,又负责招募、抬聘多名男子在其租借的房屋内住宿、管理、培训、卖淫等管理工作,这些人员都在王某的统一安排、布置、调度下从事卖淫活动。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明显属于“组织”行为,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