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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子欲复婚遭拒杀死前妻和女儿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0日 09: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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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扭曲的爱情观”害了他

  邓思忠出生于1968年7月12日,广东省龙川县人,户籍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灰埠社区。1993年12月18日,邓思忠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6岁;小女儿9岁。夫妻因感情不和,2009年下半年办理离婚手续。

  法庭上,邓思忠解说,当时是一时之气离婚、后悔悟不已,曾多次向前妻提出复婚,均被拒绝。他因此对前妻怀恨在心,并开始产生与前妻及其两个女儿同归于尽的念头。

  用邓思忠自己的话说,他这一生离不开前妻,前妻也不能离开他。加之,他一直怀疑两个女儿都不是他亲生的,最终导致他用极端方式,结束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

  2010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邓思忠在最后一次与前妻电话沟通要求复婚未果的情况下,再次萌生杀人的念头。同日凌晨4点,持刀窜至灰埠小区2栋45号602室前妻租住房,后割腕自杀未果。

  2010年6月26日凌晨,年仅9岁的小女儿跟妈妈、姐姐一起在家里玩耍,并考虑着明天周末全家人一起出去游玩。但是,这个简单的愿望破灭了。一把长约半米的尖刀刺破了夜的宁静,邓思忠往前妻和两个女儿身上砍了30余刀,最终致前妻和大女儿死亡,小女儿重伤。

  在一份邓思忠的口供材料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文字:“小女儿邓××看到爸爸打伤姐姐和妈妈后,她拼命哭喊着‘爸爸妈妈’,后捡起床上的灰色布娃娃扔向爸爸,可是,她最终也倒在血泊里。”等她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

  “扭曲的爱情观及漠视生命的人生态度,是邓思忠犯下滔天罪行的根本原因所在。”现场旁听的一个胡姓的女大学生告诉记者。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二诉(2011)4号〉》显示,被告人邓思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2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