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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30日 13: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此案在移送法院审查后,由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转交给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的立功材料,经补充侦查后的材料,只有立案决定书及被检举人的供述,并没有查证其举报的犯罪线索,而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被告人王春荣立功的证据情况进行论述。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荣仅有立功的可能。
被告人王春荣是在监室内获取的检举线索,而吉林市看守所却没有提供线索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因此,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王春荣立功证据不充分,其检举行为系不规范的检举行为。
被告人王春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3.47万元,为他人谋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本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王春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存在立功的可能,但该判决书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畸轻,判处其缓刑,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为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腐败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日前,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提出抗诉。(杜勇 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