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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焦点一
法院意见
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
1. 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 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焦点二:
转入3000元能证明性交易吗?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钱,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钱,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