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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10: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政府间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是关键
政府机构是反腐败的主体,加强政府间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外逃和腐败资产外流的关键因素。从现实情况看,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加强政府间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为政府间加强反腐败的协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败资产过程中,江苏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大力协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办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等人经济犯罪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协调,江苏先后两次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调取了陈勇炒股票的开户资料、资金进出单、股票交易记录,取得了陈挪用公款1.43亿元的有力证据。之后,在廉署的协助下,通过刑事、民事等手段,将其账户上剩余的110余万美元股票抛出,资金全部追回。
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腐败资产的便捷通道。有时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别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追回腐败资产旷日持久,而且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偿失。此时,如果通过民间渠道同有关当事人沟通联系、晓之以理、友好协商,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为追回马向东转移到东南亚某国商人林某处178万美元赃款,江苏省纪委反复同林联系,但林要么拒不见面,要么声称子虚乌有。了解到林某系华侨,在国内有不少亲朋好友,便通过侨联做他的工作,并阐明追回赃款的决心和拒不配合的后果。果然,林某有所松动,约办案人员到马来西亚商谈。
商谈中,林顾虑重重,既怕交出赃款后追究其责任,又怕背负“出卖朋友”的骂名。办案人员主动撤回,以退为进,又通过其亲友反复传递信息,晓以利害,林再次约办案人员赴香港见面。最终通过耐心细致教育,迫使林主动将178万美元赃款全部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