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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黑老大"郝伟成终审被判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20: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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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春12月30日电(记者周立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林省长春郝伟成涉黑案30日在吉林市二审公开宣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郝伟成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郝伟成自1990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非法控制、垄断长春市78号线水果批发市场,聚敛钱财,并通过搜集枪支,持枪械斗、替人"摆事儿"等不法行径造势,初步形成了以郝伟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伟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伟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万元。

  此案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郝伟成等16名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