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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身份遭冒用被通缉带走续:已取保候审回京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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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凌晨,内蒙古兴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居住在北京的于女士取保候审,原由是其“证据不符逮捕条件”。

  此前,陕西某公司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票,公司法人代表于女士被内蒙古警方网上“追逃”。12月10日,于女士被大兴警方从家中带走,并被内蒙古警方带回兴和县调查。其家人否认于女士涉案,怀疑其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

  昨天下午4时30分许,于女士回到北京家中,她表示将要求汉中工商部门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信息。

  警方未排除被通缉者刑嫌

  前日23时许,于女士被带至兴和县公安局,其丈夫刘先生也自行随同。

  刘先生称,警方认为暂时仍不能排除于女士的嫌疑,依目前情况,可对于女士取保候审。

  刘先生认为,妻子是因身份证丢失而被卷入此事,实际并未参与犯罪。一旦妻子签署取保候审材料,就表明承认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因而一度要求妻子拒绝签字。

  昨日2时许,于女士在决定书上签字,担保人为刘先生,但未提交保证金。

  《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因犯罪嫌疑人于女士“证据不符逮捕条件”,兴和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兴和县公安局称,将继续侦办此案,但拒绝透露详情。

  女子要求当地工商撤销变更

  昨日16时30分许,于女士回到北京家中。

  据陕西省汉中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人介绍,2008年12月8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原法人代表何某带着于女士的身份证及材料,要求将于女士变更为法人代表,相关文件上有于女士的签字。

  于女士称,自己从未在此公司文件上签字,也未授权他人办理此事。身份证是被冒用,签字是假冒。汉中工商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变更行为应属无效,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