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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0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行政机关帮助造假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公民的姓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特定的人身权利,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篡改和使用。然而,在河南省南阳市,一名女工的姓名不仅被人冒名顶替,而且在此过程中,县教委有关人员帮助冒名顶替者伪造假档案、公安局户籍警帮助篡改姓名,使一个假身份女工,冒名顶替上班10年,变成了一名人民教师。由此,引发了一场全国罕见的侵害姓名权案。
近日,此案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冒名顶替者王爱珍、串通换档案的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篡改户籍的南阳市某区公安分局被判败诉,并向女青年尚玉冉赔礼道谦,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有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此案中,赔偿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相关造假者已构成徇私舞弊罪、伪造公文罪。
身份信息被冒名顶替十年
尚玉冉于1975年8月5日出生于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乡,1993年9月7日由古庄店乡迁到南阳市新华街。2007年12月17日申领居民身份证。
女青年王爱珍,1971年2月30日出生于方城县杨楼乡房山村。1993年夏天,经史福长的介绍,王爱珍通过尚玉冉之父尚国富的身份关系,以尚玉冉之名报考南阳师专实用人才培训班,1995年毕业,毕业证及档案上的名字仍为“尚玉冉”,在曾用名一栏中注明为王爱珍。1997年方城县政府决定招1995年南阳师专实用人才毕业生进入教育系统工作,其中就有“尚玉冉”。1998年4月7日,方城县人劳局调“尚玉冉”等13人到教育系统上班。1998年9月4日,方城县教委分配“尚玉冉”等5人到小史店乡教办室工作,“尚玉冉”被分配到小史店第二初级中学任教,2007年9月“尚玉冉”调入小史店镇第一初级中学任教。
而真正的尚玉冉则于1994年被南阳某印刷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该厂自1997年开始,生产陷入停产状态,2008年6月27日申请破产,2009年8月10日被宣告破产。
据法官介绍,在已称为“尚玉冉”的王爱珍被调入教育系统工作的过程中,王爱珍借用了尚玉冉的招工档案。1998年3月26日,方城县人劳局向方城县经贸委发出通知,调“尚玉冉”到教委工作。1998年3月28日,方城县印刷厂将“尚玉冉”的介绍信通知给县经贸委,1998年4月,方城县人劳局通知方城县教委为“尚玉然”办理劳动手续。
2006年9月16日,王爱珍办理了姓名及身份证信息为“尚玉冉”,头像为王爱珍的二代身份证。2007年11月25日,王爱珍又办理了姓名为“尚玉然”,人口基本信息及头像为王爱珍的二代身份证。
2007年11月份,真正的尚玉冉持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但经户籍民警查证,尚玉冉身份证已办出。尚玉冉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王爱珍冒用后,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随后,方城县有关部门责令方城县人劳局、方城县印刷厂、方城县经贸委、方城县教体局及某公安分局对此事写出书面答复。
2008年4月25日,方城县人劳局取消王爱珍的职工身份,尚玉冉仍属印刷厂。
2008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撤销了“尚玉然”的户口。2008年9月5日,王爱珍取得临时身份证,姓名仍为王爱珍(同目前王爱珍的身份证号)。2008年10月9日,方城县教体局决定取消王爱珍顶替他人所取得的有关证书和证件。
受害者起诉讨要姓名权
2009年5月21日,尚玉冉以侵害姓名权为由将王爱珍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爱珍、区公安分局、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方城县小史店镇第一初级中学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工资损失79338元,交通费662元,精神损害7万元,共计15万元。
据查,尚玉冉为高中毕业,未参加南阳师范专科学校的学习,无教师资格证;目前,尚玉冉名单在印刷厂破产后的工人名单中。
2010年7月1日,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爱珍冒名尚玉冉的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构成了对尚玉冉姓名权的侵权,在王爱珍招工录用的过程中,王爱珍使用尚玉冉的招工档案,亦构成了对尚玉冉的侵权。但因印刷厂自1997年起生产处于停滞状态,从事实上说,王爱珍的侵权并未对尚玉冉造成实质损害后果。王爱珍在办理二代证的过程中,有意涂改“然”为“冉”,主观上存在故意,也构成对尚玉冉姓名权的侵害,虽造成了尚玉冉2007年11月份不能办证的后果,但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纠正,并未给尚玉冉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因此,王爱珍侵害尚玉冉姓名权事实成立,但尚玉冉未参加教育系统工作,且自2005年起已以印刷厂下岗职工的身份享受了社会低保,因此,尚玉冉要求王爱珍赔偿其工资79338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爱珍侵犯尚玉冉的姓名权,对尚玉冉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向尚玉冉赔礼道歉。
方城县教体局在办理招生及招工的过程中审查不严,存在严重过错,在客观上同王爱珍共同实施了侵害尚玉冉姓名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酌定方城县教体局向尚玉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赔礼道歉。
南阳某公安分局在办证的过程中出现错误,但事后立即收缴并进行了更正,未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因此公安局不应承担责任。
王爱珍分配到小史店二初中工作并非现在的一初中,因此小史店一初中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尚玉冉要求王爱珍赔偿其信访路费662元,法院不予支持。尚玉冉诉求令王爱珍立即停止侵权,因公安分局已注销了“尚玉然”及头像为王爱珍、人口基本信息为尚玉冉的身份证,且方城县人劳局已注销了王爱珍冒名尚玉冉在方城县教体局的职工身份,方城县教体局也注销了王爱珍冒名尚玉冉的相关资格证书,且尚玉冉的工作关系也已被恢复到印刷厂,因此,其诉求已经得到了实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