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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强奸”被告8成未成年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17: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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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王冲)近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强奸犯罪案件中,“约会强奸”的比例高达40%。海淀法院刑二庭法官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普遍年龄较低,8成以上均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未成年的也占6成以上,虽然被害人大多和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但被告人没有被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情况。

  据介绍,“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海淀法院2007年至2010年10月共审理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强奸案件40起,其中有16起均可列为约会强奸范畴,比例高达40%。

  “约会强奸”在表现形式上首先是恋爱约会强奸,即在男女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背景下,男方在女方坚决反抗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6件“约会强奸”案中约有9件均是此类情况,约占56%。恋爱约会强奸案件中,占首位的是强行与恋人发生性关系,比例为37.5%;其次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约会时发生的强奸,约占12.5%,此外还有6%的案件是曾经为恋人关系的男女在一方欲终止恋爱关系时男方利用约会时机实施强奸。

  其次是酒醉约会强奸,即在约会时使用劝女方大量饮酒(或下药)的方式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例约为43%。

  网络约会强奸,则主要是利用网络进行约会,男女双方并非恋人,只是在网络上相识后进行约会并约会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例为12.5%。

  在16件约会强奸的案件中,被害人坚决不谅解被告人的有2件占12.5%;九成以上的被告人均认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占81%;被害人不满18周岁的占62.5%。16件约会强奸案件,没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法官由此分析,“约会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年龄普遍较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对象多是被告人的恋人和朋友,存在被告人对法律认识偏差导致犯罪的因素。其次,约会强奸的暴力程度较低。犯罪手段多采取灌酒、下药等方法。被害人大部分能够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谅解被告人,但被告人没有被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