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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认可“因爱而为” 拔管杀妻丈夫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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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时隔一审开庭10个月后,备受关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气管”案有了结果。昨日上午10点,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杀了人都能判缓刑,那么是不是遇到这种情况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来解决问题呢?”

  “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杀了人都能判缓刑,那么是不是遇到这种情况的男人,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来解决问题呢?这是不是在鼓励别人学习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社会的效仿?”——被害人胡菁的母亲

  在时隔一审开庭10个月后,备受关注的“丈夫拔掉妻子氧气管”案有了结果。昨日上午10点,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欲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判决结果,文欲章庭上表示服判,不上诉,其哥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此判决结果是他们愿意看到的,“胡菁(被害人)在天之灵也希望看到这个结果”。而被害人胡菁的母亲及姐姐对此结果表示极大不满,“判的太轻了,太不公平了,这是一条人命啊!难道有钱就能买通一切么?”她们表示将考虑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抗诉。

  胡菁的母亲肖女士之前提出了128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文欲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肖女士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

  法院认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病重无法救助后,竟无视国法,不顾他人阻拦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书中写道:文裕章与胡菁本来是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罚。

  法院认为,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已全额给付,应认定为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本案发生于配偶之间、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能够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众多居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情节,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文裕章依法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件回放

  拔去气管插管致妻子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显示,去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亲肖某莲等人将胡菁送至龙岗雪象医院抢救。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

  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病房内的护士、医生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抢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并称要放弃治疗,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死亡。下午6时24分,民警通知文裕章到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7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胡菁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案审焦点

  文裕章到底是因爱还是因为其他原因作案?胡菁因何原因死亡?这些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院也进行了评判。

  1.[文欲章作案动机]

  法院:采信文因不想让妻子受苦作案的说法

  文裕章始终供述其看到妻子胡菁的样子很痛苦,他很伤心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他不想让胡菁忍受这种痛苦,就将插在她嘴巴内的氧气管拔掉。“想到医生说她活过来的机会很小……我情绪很消极、激动”、“她生前怕疼”、“我想让她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在该案一审开庭时,文裕章用这些话讲述自己自拔氧气管前的想法,说到动情处几次落泪。

  而胡菁的母亲不相信文裕章是因爱拔管,她称文裕章与第三者张某关系暧昧,文裕章拔管子的举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是一时冲动,因为文裕章怕胡菁醒来和他离婚分财产,怕胡菁不死第三者不能进门。

  医院的一名阮姓护士证实文裕章听她讲胡菁的病情没有什么变化,和昨天一样,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时,医务人员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文裕章阻止医生、护士对胡菁进行救治并称要放弃治疗,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法院认为,阮护士的上述证言能够得到证人何某、陆某某证言的印证,综合评判文裕章与胡菁感情和睦、子女双全、家境优裕等事实,法院认为文裕章所述作案动机真实可信。肖女士所述无相关证据证实,不能采信。

  2.【胡菁因何原因死亡】

  法院:被拔去气管插管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福田公安分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的检验及鉴定结论为:死者胡菁见脑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在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法院认为,上述鉴定内容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相符,结合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当庭陈述,应予以确认福田公安分局对胡菁死因的鉴定结论。

  3.【病人脑死亡家属能否拔管】

  法院: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借口终止他人生命

  文裕章的辩护人提出,虽然脑死亡没有明确的立法标准,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脑死亡标准的,在世界上脑死亡标准已经成为世界主流的认定死亡的标准,我国在实际的医疗案例中有几百起脑死亡病例,因此在我国脑死亡不是理论问题,实际上已经在采用。人在脑死亡后心脏仍可以依靠机器和药物维持,但大脑功能不可逆地丧失,靠呼吸机维持心脏跳动并不意味着人还活着,故胡菁的死亡与文裕章拔气管插管没有关系。

  公诉人则认为,我国在立法、司法的层面不存在脑死亡的概念,因此本案探讨脑死亡的问题毫无意义。公诉人虽不否认如果没有文裕章的行为被害人胡菁也可能会死亡,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文裕章拔呼吸管之前,被害人是有自主心跳,并且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即从临床上来讲被害人的生命特征是存在的,而在文裕章拔管之后短短十几分钟生命停止宣布死亡,被害人胡菁死亡和文裕章拔管行为,在临床上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

  从法学关系上来看,文裕章确实实施了在被害人病情发展过程中拔掉呼吸管的行为,正是由于被告人这个介入行为导致治疗发生了中断,应该由这个介入的因素承担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论从医学还是法学角度,文裕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对此争论,法院认为,人只要生命特征存在,即应认为其享有法定权利,任何人均无权以任何借口终止其生命。公诉人所述具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