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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缓刑期内当官 遭网曝后再审免刑(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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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两级法院改判行贿高管免刑

  法院回应称一审有误再审合法;检察院抗诉被驳回;业内人士称职务犯罪主体特殊量刑难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未变,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仍被安阳市中院驳回。

  为拉项目

  副院长11次行贿85万元

  2009年7月23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副处级)李彦,被河南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

  “河南一个公司的副总受贿被抓后,把李彦交代出来了,说收过他的钱。”今年11月19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告诉记者。

  胡兴民所说的副总,名叫齐邓林,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并兼任河南新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齐邓林涉嫌受贿。这名被控受贿约140万的公司老总,交待了李彦曾向其行贿。

  《检察日报》报道的行贿经过显示,2003年下半年,齐邓林致电李彦,告知有朋友欲与其合作项目,“感兴趣的话来郑州见面聊聊”。李彦赶到郑州,与齐商谈合作事宜。齐给李一个账号,并告诉对方将钱打到该账号上。齐还抱怨,李所在单位,在此前的合作中,“没有任何表示,不够意思”。

  报道称,此后每到年底,或李彦到郑州开会,会向齐“意思意思”,齐均一一收下。

  被控行贿罪

  副院长一审被判缓刑

  李彦被批捕近4个月后,殷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09)殷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称,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彦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齐邓林行贿85万。

  判决书称,被告人李彦及其被告单位,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殷都区法院判决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刑2年,缓刑2年。

  安阳市司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之所以判处缓刑,是因为85万中有50万是李彦前任答应行贿。判决书显示,李彦及其律师庭辩称,行贿的85万中,有50万是延续前任与齐邓林所在公司的合同,不应由李承担全部责任。

  殷都区法院最后认定,采纳该辩护意见。加之李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按照程序,李彦及其单位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10日内上诉。参与办案的殷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海州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李彦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