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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 怎能如此敷衍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9日 14: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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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

    这突击提拔的用意再明显不过,只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沉痛的教训告诉人们:众多矿难的发生,与一些领导只重生产、不重安全直接相关,而23号文件的出台正是从根本上敲响煤矿负责人安全意识的警钟。

    文件的初衷非常明确,在日常巡查中,矿领导能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同时也可以洞察矿工心态,舒缓他们的工作压力;而一旦井下有紧急情况,他们也会根据综合掌握的一手信息,应急指挥,确定一个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法。

    但是少数企业巧言搪塞、钻规定空子的现象也频频出现,政策如何落实到位?规定谁来监督执行?都值得反思。

    “矿长助理”算不算煤矿的主要领导,能付多大的责任,自然有相关部门来认定,只是从这种突击提拔的“应急措施”中,人们看到的是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的漠视,对责任的推卸。如果应尽的责任都不愿承担,如此矿山领导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此外,人们还关注“假领导”代替下井以及“真领导”敷衍、作秀,还会持续多久?该怎样杜绝?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带班领导的具体职务和详细职责,并且采用各种宣传手段通知到每一个矿工。同时,设置投诉、举报渠道,以便及时发现违规现象。

    此外,为了防止领导下井后不作为,走马观花,敷衍了事,职能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突击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在一些私营矿企中,老板雇佣专业人士担任矿长、副矿长,而且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就成为了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职能部门更要加强监管,把矿主也纳入到“矿领导”的职责范围里来。

    总而言之,规章的制定应该细致明确,考虑到一线企业的各种复杂情况,不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更重要的还是每一位矿企的负责人乃至每一位矿工都能够绷紧安全生产这条精神红线,按流程操作,按规章办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矿难悲剧的再次发生。

>>> 国家煤监局:矿领导下井带班并非“陪死” 

  矿领导下井带班是“陪死”?

  国家煤监局:实践证明该措施可避免事故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针对网络上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矿领导陪死”的争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9日表示,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别是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评论:带班下井如何更见实效?

  矿领导带班下井是陪死?

    “矿领导陪死论”源于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许多网友认为该规定“很荒谬”,认为矿难无法根治,这种做法只能让矿领导陪矿工一块死。

    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彭建勋介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我国并非新规,在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规定了该项制度,并在一些重点煤矿执行,但没有达到目前规定“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没有刚性约束力。特别是对那些层层转包的小煤窑来说,“带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虚设。

    “此前许多事实和实践经验表明,只要煤矿领导坚持带班下井,相当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赵铁锤说,特别是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采取立即停产、排除隐患、组织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针对外界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起不到实际作用”的质疑,赵铁锤则显得很有信心:落实此项制度,将切实把煤矿事故总量压下来、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维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必将产生重大而长久的作用。

  怎么防止带班找人顶替?

    有网友质疑,有些煤矿领导缺乏井下实践经验,下井后,会不会出现瞎指挥、事无巨细都要管,反而将井下采煤秩序弄得一团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彭建勋强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并不是对井下区队长、班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对现场管理的督促、指导和加强。

    怎么防止矿领导在下井带班时弄虚作假?国家安监总局一位负责人说:矿领导的具体职位都需获得国家相关的资格证的人才能担任,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矿领导。

    《规定》要求,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月度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煤矿公示栏公示,任何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通知》还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不少于一年。

>>> 人民日报解读没有领导带班矿工有权不下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须公示

    为有效保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规定》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检查内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了煤矿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相关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事故煤矿违规最高可罚500万元

    此次出台的《规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要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对于事故矿井,如果确认带班领导没有下井,除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外,有关部门还要对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事故煤矿,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较大事故), 60%(重大事故), 80%(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