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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8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大力做好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对历时时间长、认识分歧较大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改判和维持效果都不理想的再审案件,要多做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意见》强调,对抗诉再审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对一般再审案件,可以要求原一、二审法院配合进行调解;对处于执行中的再审案件,可以与执行部门协调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意见》还指出,要继续抓好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关组织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主持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技术专家、律师等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
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意见》表示,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实地见面访、远程通讯访或者利用基层调解工作网络委托访等形式及时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