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执行局长受贿判无期 主动交代12宗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3日 09: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利用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100多万,1600多万财产来源不明

  □案发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法院一审从轻判处

  5月31日,受贿千万的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在河北保定市中级法院受审。杨贤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一直被揣测与“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有千丝万缕关系而处在舆论中心的“杨贤才案”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中诚广场案中收受100万港元又退回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天,杨贤才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所得折合人民币11830438.2元,另外有价值人民币16946352.39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据知情人透露,在这1100多万元的受贿款中,有600万元港币来自深圳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黎智华为答谢杨贤才的帮助,在事成几年后将巨款赠给杨贤才。

  在向杨贤才行贿的人中,行贿17万元的陈卓伦是一大焦点。作为“广州最大烂尾楼”中诚广场最初开发商之一的广州城建总公司的代理律师,因“杨贤才案”于2008年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在此之前,陈卓伦已名声在外,被誉为“广东省最牛律师”。另一行贿人———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俊宏,同样身份微妙,作为中诚广场开发商钟华的港鹏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他先后给杨贤才送了15万元。

  至于此前公众最普遍的猜测———杨贤才从中诚广场4亿多元的中间价差中分得一大杯羹,事实上并未能得到证实。知情人称,中诚广场在范骏业丧失购买资格之后,由另一收购方代表顺利投得。该收购方代表事后将100万元港币送给了杨贤才。距案发前还有一段时间的时候,杨贤才因听闻有人在查中诚广场弊案,又将这100万元退回去。即便如此,法院仍然认定这钱属受贿款。

  “中诚广场在杨贤才案中,只能算是‘轻轻一笔’。”知情人说。

  12宗贿赂案,均未事先“讲数要钱”

  事实上,杨贤才案涉及的12宗受贿事实,均由杨贤才自己主动供认,并最终成为起诉和判决的事实。

  业内人士认为,杨贤才能获得“轻判”即被判无期徒刑,跟其主动供认受贿事实有很大关系,像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1196万元就被判了死缓,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司长郭京毅受贿845万元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死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杨贤才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未能查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判处。

  积极退赃是杨贤才获得轻判的另一原因。案发后,杨贤才将11830438.2元的受贿款和16946352.39元的不明财产全部退赃。其中部分寄放在杨贤才朋友家中的款项,由检察院出示杨贤才亲笔字条和录像后,全部取回。

  知情人回忆称,杨贤才案庭审过程中气氛“很好”,甚至可以用“温和”来形容。杨贤才犯罪基本发生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其实施的“异地执行”的新措施,帮助部分当事人成功实现债权,债权人事后又反过来主动送钱表示感谢,杨贤才对于犯罪事实基本认可,所以没有出现“剑拔弩张”的局面。

  据知情人称,在杨贤才交待的这12宗贿赂案中,杨贤才均无事先和别人“讲数要钱”,不构成索贿事实,检察院也未对杨贤才“索贿”进行指控。还有些当事人,送钱是在办完事的数年之后。 (记者/戎明昌实习生/赵琦玉)

责编: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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