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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书记曹刚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曹刚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与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宁夏西部创业技能培训学院签订青年就业、创业委托培训协议,由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分7次拨付150万元用于培训。期间,曹刚与原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工农青年部部长姚平向这两家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提出,将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返还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这两家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便交给姚平48万元现金。后来,曹刚分得26万元、姚平分得22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2005年至2008年,曹刚在担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副书记、书记期间,索取、收受财物34.72万元,其中包括收受现金25.8万元。
法院认为,曹刚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姚平贪污公款48万元,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曹刚系主犯。曹刚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收受、索取他人财物34.72万元,构成受贿罪。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曹刚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以曹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追缴曹刚的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曹刚1972年11月出生于宁夏盐池县,大学学历。曹刚于2005年8月起担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副书记,2006年底任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书记、党组书记。(记者 张钦)
责编: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