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经济犯罪立案追踪标准]规范86种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9日 01: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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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解读]  [答问]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号联合发文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我们来关注其中的几点:规定指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社发 司海英 作

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另据中新网消息:日前,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立案追诉标准(二)》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指出,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汪蛟龙)

责编: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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