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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10月24日《新京报》)
自愿治疗原则显然是一种充分尊重人性和人权的原则,抛开精神病这一特定主体,实行自愿治疗原则,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然而,在精神病住院治疗的问题上,如果实行一刀切的自愿住院治疗原则,是否合适与恰当?
不可否认的一个问题时,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各种利益纠葛、矛盾冲突也很复杂。由此,社会中出现了很多利用精神病这一心理与精神障碍性疾病,进行打击报复和规避刑事处罚等乱象。比如上访者“被精神病”,强制送医,事实上一种变相的、违法的关押。比如一些人违法犯罪之后,装疯卖傻,企图用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而逃避应得的惩罚。
面对这种“被精神病”或者“假装精神病”的乱象,我们的法律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地细则化相关精神病认定、送医、治疗等规定。自愿原则显然就属于完善对策之一,然而,对精神病人实行自愿住院原则,却让人觉得有“一刀切”“不切合实际”等感觉。
首先,自愿住院治疗原则,防不了“被精神病”。道理并不难理解,如果权力无法得到约束,相关法律处罚不够强硬,精神病认定、收治等规定不够完善,一个正常人,都能“被精神病”,那么其何偿就不会“被自愿”?
其次,自愿住院治疗原则,有点不合情理。特别是,一些比较严重精的神障碍患者,根本就无法自我表达愿望, 或者他觉得自己根本就没有精神病。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医生认定合理准确,家属同意住院治疗,而患者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是不点头,不自愿,难道我们就放任不管了吗?
“被精神病”等乱象要治,但治乱象不能一刀切,忽略了实情,带来更大的乱象隐患。精神病自愿住院原则,或者是可以实行的,但至少应该有例外,比如对于轻微患者、能自我表达意识的患者,实行完全自愿原则;对间歇性患者,在其清醒的时候实行患者自愿加家属同意的半自愿原则;而对严重的患者,特别是威胁到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患者,则需要保留强制收治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