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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16: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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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招待过程中支出的财政经费。继去年中央部门首次公布“三公经费”后,今年7月19日后,中央部门第二次向社会公开了2011年度“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力度不断加大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明确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作为需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200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向社会主动公开了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当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等4张报表。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央财政预算表12张,比2009年增加了8张预算表,涵盖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预算公开的内容也更加细化。2010年公开的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细化为23“类”123“款”,比2009年增加了2“类”82“款”内容。据统计,2010年共有74家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但遗憾的是,2010年中央部门公开预算并没有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三公经费”情况。

  在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下,2011年3月,国务院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2011年,中央各部门开始正式公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但是,2011年“三公经费”的公布在给人们带来欣喜的同时,由于是初次尝试,许多不成熟的做法也广为诟病。但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政府终于坚定地迈出了这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2012年,在总结前一年公布“三公经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各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仅公布时间快,而且调整了公布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其通俗性和可读性。

  “三公经费”公开体现了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尊重

  现代共和制国家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上的,即国家的所有权力从终极意义上来说,都归属于人民,这就是所谓的“民主”。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和政体都体现了我国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国家,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民当家作主”。既然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通过制定宪法的方式赋予公共机构以权力,并通过选举等方式产生公职人员,由他们具体行使公共权力。人民通过上述方式建立起与公职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的事项范围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共机构的权力,而行为方式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种种约束,比如各种程序制度。作为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的公职人员应当在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恪尽职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而不应滥用这种委托代理权力,背离委托代理的初衷。人民有权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公职人员定期述职或以其他方式汇报履职的情况。“三公经费”公开,体现了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尊重。

  “三公经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即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公务用车,实际上是为了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而在交通上的需要;公款接待和公款出国,则是为了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国内外人员维护人际关系、加强工作交流、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需要。所以,“三公经费”作为公职人员履职的必要手段,其使用应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当“三公经费”的使用与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履行公职)无关或背离委托初衷时,人民有权要求公职人员纠正,甚至可以撤销委托(即对有过错的公职人员进行免职、撤职甚至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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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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