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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搜房网搭售白金卡”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文汇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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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就近期“购房优惠却被搭售1.5万白金卡”、“买车须在4S店投保”、“房贷搭售保险”、“酒店婚宴指定高价婚庆”等关于“捆绑销售”的社会热点事件召开研讨会。

  2011年8月,上海的孙先生看中一套价值140余万元的房产,销售员表示可优惠10万元。但在他按照优惠价格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后,准备签订正式交易合同时,销售员突然提出必须购买一张由搜房网发售的价值1.5万元的“白金卡”才能享受这一优惠,因为中意房型紧俏,他只好无奈地支付了这笔钱。事后,孙先生认为该网站没提供任何服务,不该收取服务费,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16日,在法院的协调下,孙先生与被告“搜房网”和该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和解协议,由“搜房网”补偿孙先生3万元。

  “搜房网”搭售白金卡一事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此案与“买车若想获得优惠,必须在4S店中的驻点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等情形类似,是一种“捆绑销售”。那么,在法律层面,究竟该如何看待“搜房网”搭售白金卡一事?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连娜律师指出,由于房地产属于特殊商品,房地产居间服务受到相关法规和规章的约束。现行规章对房地产居间业务的服务提供方设置了行业准入门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该网站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地产居间民事法律关系,而并非简单的“捆绑销售”。如果网站成为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桥梁,为购房消费者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符合传统民商法体系中的“居间”的各项主要特征,就可以合理收费。

  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范玉吉认为,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给这种商务模式定性,既便于商家开展业务,也便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经营房地产居间业务需要房地产经纪资质,电子商务网站只有具备了相关资质,才能够站在开发商、购房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上,在满足各方需求的同时,为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活力。否则,网站将面临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后果,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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