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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就保障住房管理征意见 连续半年不住就收回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安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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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住房困难群体来说,保障房就是为他们“遮风挡雨”的好处所。如何让真正需要的人住上保障房?这需要法律法规保证。从今天起至7月12日,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隐瞒信息最高罚3万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四种类型。

  根据《办法(草案)》,如果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将会受到处罚。

  发生这种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并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处以申请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家庭可优先保障

  《办法(草案)》指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优先予以保障。

  同时,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家庭都能优先享受保障房的保障。

  如果你是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也可以享受到优先保障的权利。

  连续半年不住就收回

  《办法(草案)》规定,保障房的租期不能超过5年。

  承租人申请保障房后,并不能“随心所欲”。《办法(草案)》明确了几种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况:当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转租、出借或者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只要发生其中一种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本报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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