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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股票分红应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1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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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

  纳税人举例说,ABCD4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纳税人提出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纳税服务司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

  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上个月在与网友交流时称,根据国税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11个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减除费用和税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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