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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海等地可试点地方债 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08: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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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将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明确,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指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根据办法,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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