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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
女职工未办生育险 单位出生育费流产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用人单位在劳动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有的单位未给女职工办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就只能自己掏医疗费。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部分)
保健康
调整禁忌劳动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新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对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此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场所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延产假
生育产假延长至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新规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发津贴
按产假前工资来计算
新规对产假待遇作了规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称,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新规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定责任
单位违规最高罚30万元
为保证新规的实施,还明确了一些处罚规定。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新规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新规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的,分别可处以1000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新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