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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北京2月16日讯 2月1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介绍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2012年1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3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国务院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工作十分重要的纲领性文件。
据介绍,《意见》围绕“三条红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方面,细化了相关制度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要采取六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二是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三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四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五是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六是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为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二是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是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为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三是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流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