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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调价须提前3个月公示 代收费不能加手续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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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进行了明确划分,较之前版本,监督处罚措施更加细化,并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调价须至少提前3个月公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重点在于,一是着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二是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三是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四是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亮点1

  政府定价调整需征民意

  早在200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就曾印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与当初的《暂行办法》相比,新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不少亮点。

  新《办法》规定,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银行服务价格将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例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如果此类价格调整,需政府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征求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等方面意见,作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亮点2

  一个银行全国收费需统一

  根据新《办法》,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外的服务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市场定价也不能“漫天要价”,首先需要制定相关定价策略和原则,再测算服务成本后决定,并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一个商业银行的全国所有分支机构服务价格是统一的。如果因地区性差异明显需要执行不同定价的,需要总行授权,外国分行单独制定、调整价格。

  每年的5月31日前,商业银行负责人需要将一年的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响应的收入变化情况等进行报告。还包括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和相应的处理也一并上报。

  亮点3

  调价应当提前公示

  新《办法》要求,银行的服务价格需要公示,至少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批准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如果消费者使用电子银行等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服务价格,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如果商业银行调价,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新设立的服务收费项目至少在执行前1个月在营业场所公示。

  亮点4

  代收费不能加手续费

  目前,很多银行可以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

  如果消费者因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要求中止银行服务,商业银行应及时中止。

  亮点5

  不明码标价将受罚

  此次调整对处罚措施进行细化。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擅自对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分支机构擅自调整市场调节价等行为都将依法处理。

  >>解读

  银行服务价格制定更透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银行管理系主任何自云分析,与原来的《办法》相比,新版《办法》政府指导定价的范围缩小,这说明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更加公开透明,更重视知情权。

  何自云指出,出台办法的目的不是要涨价或者降价,而是更注重价格制定的过程,更明确地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客户消费得明白。

  基础服务应低收费或免费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以质定价,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费。

  郭田勇认为,对于针对广大公众的基础类金融服务应以低收费或免费为主,对于高端类、竞争性的中间业务应给予银行充分的自主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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