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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与有购房记录者共同购房不可享受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17: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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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消息:据新华网报道,记者1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在解答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时介绍,与已有购房记录的人共同购房不可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举例来看,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依据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刘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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