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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镇政府强拆引不存在法条 决定书被认定违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02:5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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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政府强拆 引用不存在法条

  法院判定强拆决定书违法

  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对一处生态大棚项目进行强拆时,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

  经记者核实,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强拆决定书,被上级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判定违法。

  公文竟引用不存在法条

  近日,“667183”等网民在天涯网、猫扑网等网络论坛以事主身份发表“史上最牛政府公文”等网帖反映,自2008年起,他们怀揣“田园梦”到阳坊镇四家庄村,各自花费近20万元承租“吉利庄园”生态大棚及其附属房产。然而,“田园梦”做了没一年,即被阳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击碎。镇政府于2009年6月22日贴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承租户承租地块的建筑物实施强拆。

  网民贴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显示,承租户大棚内的管护房面积严重超标,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本机关决定于2009年6月22日起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北京人0101”等网民发帖称,阳坊镇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存在第73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没有第65条。

  强拆决定书被认定违法

  记者日前联系到发帖的事主刘小明,已经从北京一所高校退休的他正和其他二十多位承租户一同向法院起诉阳坊镇政府。

  记者经辗转终于获得镇政府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强拆所依据的法律内容与网帖反映基本一致。经查询,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确不存在第73条,这部法律的最后一条是第70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总共才64条,根本没有第65条。

  据此,承租户曾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定该强拆决定书无效,并赔偿损失。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阳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强拆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已构成违法”。建议申请人依法向阳坊镇政府提出赔偿。

  在随后2年多的时间里,承租户起诉阳坊镇政府,要求行政赔偿。昌平区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一审宣判,再次认定阳坊镇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驳回承租户的赔偿要求。对此,承租户选择了上诉。

  阳坊镇镇长李昌今年1月9日向记者表示,引用不存在法条的强拆决定书,是由一家为镇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镇政府已下发更正通知。

  记者在今年1月6日的二审庭审现场看到,阳坊镇政府虽承认“引用不存在法条”违法,但坚称强拆本身并无过错,因为承租户“非法占地”属实,主要证据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曾出具确认函,认定与承租户签订合同的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违规建设操作间。然而,承租户认为该确认函出具的时间为2008年6月24日,但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显示,四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被确认“非法占地”后的6月27日才成立。

  政府行政须向依法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学家张树义认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这一典型案例反映出,在社会转型阶段,部分基层政府亟待从“依权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本案中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和法院的判决,有助于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

  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步峰指出,目前,部分承租人违法建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民的守法意识较为薄弱。因此,承租人首先要懂法守法,在决定投资不动产之前,务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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