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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219个少年法庭,有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
2011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判决生效未成年被告人51814人。
自198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
左图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凌颖(右)与未成年罪犯交流。
右图为“法官妈妈”詹红荔向青少年介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
本报记者卢杰周斌
2011年岁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决定将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今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设置的特别诉讼程序有望获得正式立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是对各地多年来有益尝试的提炼、总结、升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探索,我国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已经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逐渐形成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少年法庭形成4种模式
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源于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至今已有近30年的历程,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充当了“第一个吃螃蟹”的先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发、高发的苗头。长宁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有些孩子虽然在外面无法无天称王称霸,但一上了庄严肃穆的法庭,往往脸色煞白,双腿发抖,有的甚至连话也说不出来。
针对这一局面,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1984年11月,长宁区法院正式成立了我国首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随后,这一经验很快被各地借鉴并推广。
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规范、引导,积极推动地方法院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使得这一工作逐步深化、完善。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219个少年法庭,有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
据悉,目前,我国少年法庭机构设置已经基本形成4种模式: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这种模式居多;在法院内部设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跨越不同地域设置指定管辖审判庭,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判;在法院内部指定一名刑事法官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罪犯零障碍回归社会
“庭审就像是开家庭会议,完全没有普通审判模式的紧张气氛。”参加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圆桌审判的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感受。
为了营造和谐的审判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慌、抵触心理,让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达到改造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起圆桌审判室,通过特殊的席位设置建立平等的对话空间。
“圆桌审判”只是富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审判方式一个范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人民法院形成了法庭教育制度、心理干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
各地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大胆探索,尝试有利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防控犯罪的审判方式和审判制度,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
河南等地法院联合检察院尝试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工作,通过调解,使被告人采用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修复因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广东省检察机关坚持“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的司法政策,实行全程跟踪帮教,帮助未成年人放下包袱地回到社会。上海市检察机关与企业联手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通过思想教育和适当的劳动学习,促其真诚悔罪。
引人关注的是,各地法院、检察院纷纷探索未成年罪犯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零障碍回归社会。
教育矫治力促悔罪服判
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年龄趋向低龄化、手段趋向成人化,网络越来越成为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一大诱因。
针对青少年犯罪特点,“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方针。各级法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公正审判,并采取多种矫治措施,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的未成年罪犯,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检察机关成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公诉人在庭审中注意将揭露犯罪与寓教于追诉融为一体。
“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挽救一个家庭社会就多一份和谐。”办案人员带着爱心和责任感,融情入理地开展工作,涌现出了詹红荔等一批“法官妈妈”,以人性的感召力教育和感化了一大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罪犯。
27年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经过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在社区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积极改造,重返社会后多数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有用之材。
据统计,2002年至2010年间,我国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