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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的同时,建议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更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是记载和证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询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他同时建议将草案中“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应当”表示理所当然,应该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作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侦查人员自行选择是否录音或者录像。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也建议这一条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也有委员认为,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全程录音或录像的概念,否则会出现“在讯问室呆了24个小时,最后录了1个小时”也叫全程的可能。
同时,不少组成人员认为,允许辩护人在场也可以有效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指出,草案二审稿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建议后面增加一句:“公安、司法机关也不得派人在场”,以便给辩护律师创造一个较宽松的环境。(文字来源:新华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显变化】
变化1 严禁威逼利诱收集证据
草案一审稿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修改意见 实践中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个别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草案二审稿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更多
变化2 嫌犯被捕后应通知家属
草案一审稿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修改意见 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或规定不通知家属的,应经省级或地市级以上侦查机关批准。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议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
草案二审稿 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更多
变化3 追究辩护人伪证罪有限制
草案一审稿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修改意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改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人”,以消除对律师的歧视色彩。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在实践中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草案二审稿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更多
变化4 律师见疑犯范围进一步限定
草案一审稿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修改意见 全国律协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部门建议删去“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
草案二审稿 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更多
变化5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现行刑诉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指出,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法学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