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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改变黄丽霞们的命运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5日 02: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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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杭州打工的丈夫遭遇车祸去世,独自养家艰难度日的黄丽霞与被判刑的肇事司机家属联系索赔,对方称,人都坐牢了,还想要钱?据悉,全国像这样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率不足2%,能获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几乎空判。

  有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以此换算,有超过390万件刑案中的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赔偿。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都进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的试点。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统一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然而,因资金、政策宣传、申请救助程序复杂、批准条件苛刻等因素,类似黄丽霞的被害人“暗夜里的哭声”仍不绝于耳。

  我国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两种立法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其优点是可在一个单行法中具体规定补偿程序,便于操作。二是抓住《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的机遇,在该法中增设与被害人国家补偿相关的内容,其优点是能体现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法治理念。我偏向于第一种方案,因为在法律性质上,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更多属于行政法范畴,不宜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如果《刑事诉讼法》只是作原则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鉴于这一制度涉及立法与司法,司法与行政,立法与行政的多重关系,即使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样将囿于自身权限而无法推动该制度。

  而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法》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赔偿资金从何而来,由哪个国家机构负责具体救助。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迟迟未能启动的一大问题就在“钱”上。很多人主张被害人补偿经费由国库支出,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支出,或再加上法院从诉讼费中拨付一部分。而忽略了一点,犯罪是由具体的侵害人实施的,首先应由侵害人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侵害人一时无法赔偿,并不代表永远无法赔偿。对于有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案件,应将罚金和财产首先赔偿给被害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也应将这笔罚没收入作为被害人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对于那些被监禁的侵害人,其劳动所得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补偿经费的来源。

  如果国家对被害人不施以制度性的抚慰,被害人“恶逆变”为侵害人就将是国家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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