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中国图文 >

券商员工"监守自盗" 阳光私募不"阳光"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4日 13: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杨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下午公布了5起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其中,西南证券前副总裁季敏波、东北证券保荐人秦宣“监守自盗”,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大肆牟利,两人均已被依法逮捕。同时,首例涉及阳光私募的“抢帽子”市场操纵案也被曝光。

  这5起案件分别为:西南证券副总裁季敏波涉嫌“老鼠仓”交易案,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案,大富投资及新思路投资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案,阳光私募国贸盛乾伙同个人陈杰“抢帽子”操纵市场案,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

  券商自营业务副总裁“监守自盗” 老鼠仓获利2000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景谷林业今年4月12日出现异常交易,股价在开盘后不久瞬间跌至跌停板,随后被媒体质疑,证监会展开初步调查发现,景谷林业异动账户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

  今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负责公司的自营业务。案发期间,季敏波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由于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查处力度。这种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行为。本案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嫌该项刑事犯罪第一案。涉案当事人季敏波作为证券公司(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利欲熏心,违背了职业操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质特别恶劣。

  该负责人强调,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东北证券保荐人秦宣利用重组信息牟利

  据介绍,2010年9-10月推进的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由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在此期间,东北证券指派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秦宣(时任东北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秦宣在获取西南合成重组的内幕消息后,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

  在西南合成重组信息公开前,周某利用“蒋某”等账户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7万股,交易金额8951万元;重组公告复牌后,周某集中卖出514万股,盈利817万元。泄密同时,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内幕交易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股,交易金额140万元,获利23万元。

  鉴于秦宣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证监会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宣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等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仍在侦查中。

  对于此案,证监会有关负责负责人指出,秦宣作为保荐代表人,理应知道国家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其内心深处却缺乏相应的敬畏,不仅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还自己操作账户买入相关股票。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内幕交易案件多发与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在我国,许多人对内幕交易违法后果的认识不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近年来,随着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力度的不断加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实施内幕交易情况逐渐减少,但通过他人账户间接进行内幕交易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的传递型内幕交易仍然较多。无论内幕交易多么隐蔽,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首例阳光私募“抢帽子”操纵市场案

  2008年4月,陈杰与湖北国贸盛乾合谋,由陈杰以4名自然人的名义持有国贸盛乾一期基金1.2亿元份额,约占该基金总额的80%。2008年11月,国贸盛乾将国贸盛乾一期账户交由陈杰操作。

  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陈杰利用其控制的两家公司,收买多名证券分析师通过网上文章及电视台节目荐股,而国贸盛乾一期账户则在荐股文章发布前或荐股栏目播出前先买入或者持有相关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荐股栏目播出当日或者下一交易日卖出股票获利。陈杰和国贸盛乾通过上述“抢帽子”操纵手法,先后交易55只(次)股票,共计获利2488万余元。

  2009年5月,证监会对陈杰、湖北国贸盛乾投资进行立案调查,该案于2010年1月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仍在刑事侦查中。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首例涉及阳光私募的“抢帽子”操纵市场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操纵股票众多,荐股渠道涉及多家省级卫视和财经网站,且主要涉案人陈杰因“武汉新兰德”操纵市场案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抢帽子”案

  2009年1月至4月期间,哈尔滨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通过多家媒体发布个股推荐文章共计285篇,对99只股票进行了107次推荐。同期,与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及相关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符夏兰等19个账户对上述99只股票中的61只进行了67次交易。这些交易具有荐股报告发布前集中买入,荐股报告发布后集中卖出的典型特征。经初步计算,67次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20.64亿元,累计盈利2840余万元。

  2009年4月,证监会对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10年6月,证监会将此案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未保留对外发布的荐股报告原文,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已于2011年3月对该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抢帽子”操纵这种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并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该负责人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不得针对个股的具体操作提出投资建议,更不得使用有夸大性、鼓动性的语言误导投资者。

  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被处罚

  证监会同时还曝光了一起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遭处罚的案件。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用在3家券商开设的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责令惠顺装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透明公正的重要保障。该负责人强调,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证监会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

热词:

  • 证券账户
  • 内幕交易
  • 老鼠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