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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圈子”串标围标呈五种典型类型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8日 0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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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仍处在建设工程高速增长时期,与此相关的招投标领域内的违法违规现象持续增多。11月30日和12月1日,国务院和青海省政府相继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意在完善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整治招投标市场。专家建议追责同时,还应健全招投标市场机制、完善制度建设,从正反两面齐抓共管。

  大案频发扰乱市场立法定性完善追责

  11月30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后,12月1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首部实施的有关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据了解,2010年,青海省发生了该省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一起招投标串标围标案件,长期暗箱操作的招投标违法事件被公之于众。随后,青海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将完善追究制度作为首要目标。

  2010年,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招标过程中,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由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韩某私下建议建设单位设立总额达1000多万元的大额履约保证金门槛,与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公司等8家投标企业串谋,由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这些企业收取多家企业资质参与串标围标,最后由前者中标后分享好处费。

  2010年底,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查处了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及2010年度企业业绩考核不合格,对其他涉案公司分别做出考核降级的行政处罚。

  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朱应龙说,因为串标围标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缺乏法律认定,很难查处,监管部门也很难从招投标程序上发现问题。然而,国内各地招投标领域大案要案频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促成国务院和青海省从立法角度加强监管。

  据了解,青海省新出台的《办法》主要规定了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认定的24种串通投标行为。其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等7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在投标人方面,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开标等10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在评标委员会方面,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等7种行为被认定为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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