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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拆迁条例细则征求意见 每平米增40元搬家费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0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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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马力)今后,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被征收房屋除获得“拆迁款”外,还可以获得每平米40元的“搬家补助费”。昨天,市住建委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拆迁增多项补助和奖励

  在昨天公示的《通知》中,除了房屋征收一般的“拆迁款”外,还明确了多项补助费和奖励费。

  首先,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住宅房屋的,“搬家费”为每平米40元,非住宅房屋则为50元。不过,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困难家庭可获特殊困难补助

  同时,征收部门还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他们在搬迁过渡期的支出。一般按3个月计算,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将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外,对于残疾、低保等特殊特困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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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房承租人可获全额补偿

  本报讯 (记者马力)北京还有不少家庭是承租公房,《通知》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被征收公房的产权单位将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的20日内,按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原公房承租人,购房后原承租人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这意味着,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所有人的全额补偿。

  如果不购房,根据房屋价值总额,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支付给产权单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后的部分支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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