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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将个人纳入社保参保主体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11: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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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15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草案,征收险种从三项扩至五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个人纳入参保主体

  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欠缴社保费将发补缴催告书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多项强制征缴措施。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10日内对其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

  若用人单位仍逾期不缴,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报所属社保行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将要求其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保费的处置方式。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逾期不缴或者补足的,还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参保者可委托银行代扣

  目前,各地社保费有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也有的由税务机关征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草案明确,无论是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社保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草案同时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征收资格,只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省级政府决定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保费征收机构。

  草案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其可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额机构代扣。(文字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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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起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相比于此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新草案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首次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发送催告书、通知银行划拨、经担保协议延期缴费等。

    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人力社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拟定新规:社保经办机构拟于用人单位欠缴保费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由所属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如账户余额少于应缴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保费的,可申请法院拍卖财产抵缴保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全文: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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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