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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消息,上海于11月15日率先启动71亿地方债券发行,在获准自行发债试点的四个省(市)中拔得头筹。
根据相关报道,上海市政府此次自行发债中标利率远低于二级市场利率,基本接近国债水平。从目前情况看,市场已传来积极信号:一方面,此次上海地方债发行标的为利率,低利率的出现显示出上海地方债已受到市场热烈追捧;另一方面,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而基本接近国债的利率水平,则表明其政府信用资质获得了基本认可。
四地获准自行发债试点,作为由中央代发国债到地方自主发行地方债的一种过渡准备,无疑具有政策上的积极意义。而此次自行发债得到市场的认可,也符合官方的预期。
事实上,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后,由于地方政府的还债兑付能力受到普遍质疑,其后出台的《预算法》就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地方债大门从此关闭。但到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伴随着一揽子应对金融危机刺激经济振兴方案的实施,地方政府融资难问题凸显,一些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地方融资平台缓解地方融资难问题。而2009年地方融资平台得到短暂的放行,也是由中央代发代付,与实际意义上的地方债有本质上的区别。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法律的禁锢使得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无门,另一方面,地方建设的资金缺口巨大,地方融资平台也好,银企合作也好,往往都成为地方政府间接融资的渠道,地方债总是以各类隐性方式存在着。如此,便没有哪个部门能够说清楚地方政府负债到底有多少。而连数目多少都不知,就更不用说对地方债的风险控制了。
那么,在此现实语境之下,政策上的松动给地方政府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既是对地方财政的有利推动,也能使地方政府能够规范融资渠道,同时还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
试点过程中,我们仍须警惕的是,债务规模的加大意味着更大的债务风险,因此,试点地方政府如果能以此为契机,梳理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提高风险控制预警透明度,自行发债试点的积极效果将会更好。而从长远来看,此轮地方债试点,能否探索出适度、从严、法治化的原则,以及如何能更好地接受市场评价约束的探索,对其进一步推广影响深远。
此次试点四地,或是证券交易中心,或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而先行者上海,针对2011年试点地方债所获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无疑对发行的成功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这对深圳等其他试点地,具有相应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