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全文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精神疾患从预防、诊断到治疗、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精神卫生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从1985年开始起草,迄今已“难产”26年之久。相比上世纪80年代,如今情况至少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压力日益加大,或轻或重精神疾患的发生概率增加,精神障碍患者数量攀升,已经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二是“被精神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新手段。
尽管媒体报道将防止“被精神病”作为重点予以突出,但精神卫生法承载的功能显然不限于此。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其重点在于保障三个方面的权利:
其一,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包括他们获得救治服务的权利,以及基本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由于精神障碍患者没有能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他们事实上也是弱势群体,不管是在社会上还是在精神病院内,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事情时有发生。鉴于此,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再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也是人,也是公民,能否善待这个弱势群体,体现着社会文明的高度。
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的权利。精神障碍患者侵犯正常人,给正常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情也不鲜见,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则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救治服务,与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犯,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对此,首先需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正如草案所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三,保障正常人免予“被精神病”的权利。为防止“被精神病”这一丑恶现象发生,草案以较大篇幅、从多个角度对此作出防范。对于检查诊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只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才可送其进行精神诊断;对于住院治疗,草案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制度,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不需要非自愿住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对于责任追究,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等行为,可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深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精神卫生领域积弊丛生,远非一部法律即可根治。比如“被精神病”,既是由于无法可依,更是由于有法不依——没有精神卫生法,将正常人鉴定成“精神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难道就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吗?其背后的真问题显然在于权大于法,权力一手遮天,愚弄百姓、践踏权利。这个问题不解决,纵然精神卫生法也难以为公民权利保驾护航。所以,我们期待精神卫生法尽快出台,更期待法律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