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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拟合同免除己责 太原法院撤销其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2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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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太原10月27日电 (赵静 通讯员 王勇)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7日称,该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房地产商“霸王条款案”,判决撤销房地产商的“霸王条款”。

  2007年,原告张某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建设中的两套房屋,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交房,张某了解到该房地产公司在建的房屋五证不全,遂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

  2009年11月14日,该房地产公司向张某提供了两份由其预先拟定的空白“退房申请”,退房申请的内容为,“本人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两套房屋,因本人急用钱原因,特申请退房,返还本人所交房款,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的任何责任”。

  为尽快拿到退房款,张某填写了这两份退房申请,随后后房地产公司将张某的购房款全部退还。

  张某认为,虽已拿到房款,但房地产公司让其填写的“退房申请”是格式条款,其要求“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是免除该房地产公司责任的“霸王条款”。

  随后,张某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张某虽在两份退房申请上签字并领取了购房款,但这两份退房申请是由房地产公司事先拟定好的,其中的“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是免除该房地产公司责任的条款。

  而且,张某作为购房者,相对于房地产公司是弱者,作为弱势的张某为尽快拿到购房款只能在两份退房申请上填写,这并非是张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房地产公司占用张某购房款2年有余,却仅将购房款退还张某,明显显失公平,故依法判令撤消了两份退房申请中“本人不再追究房地产公司任何责任”的条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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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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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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