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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南昌9月14日电 (记者吴齐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4家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近日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
《暂行规定》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暂行规定》对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受理举报、如何立案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法院受理立案的程序,方便当事人控告和举报虚假诉讼;确立了公、检、法、司等4家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责任的机制;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