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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酒男乌鲁木齐派出所夺枪袭警 一审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0: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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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饶俊华 实习生陈映琦 通讯员路淼)三名醉酒男子先是在长途客运站胡闹,被带到派出所后,又袭警抢夺枪支。9月8日,记者从沙区人民法院获悉,这三名男子分别被法院以犯抢夺枪支罪(未遂)和妨害公务罪,判处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陈某、邬某和吴某三人均是来自湖北的生意人。2010年国庆节前,三人来到乌市与朋友一起吃饭。酒后,三人到碾子沟长途客运站,因买票问题与客运站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民警将三人带到派出所后,三人借着酒劲,袭警夺枪,将一名民警打成轻伤,另一名民警被打成轻微伤。今年6月1日,陈某三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之后,法院几次开庭审理此案,经法院调解,陈某三人分别对两名受伤民警赔偿1.3万元和1.1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陈某称,他当天确实是酒喝多了,事后他也看了视频监控,承认事情确实是他干的,自己认识到错误了,愿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当时喝了酒,我对具体的事情记不得了。”邬某称,他是后来在公安局看了录像后,才知道打了警察。

  吴某称,他们三人被带到派出所后,陈某和邬某与两位民警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听到了枪响,后来发现自己腿被打伤。”吴某说,自己也打了倒地的警察两下,陈某和邬某继续殴打两名民警,两名民警都受伤了,两人脸上都有血。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后,不服从警务人员管理,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在警察鸣枪示警后,还抓住民警右手抢夺手枪,其行为构成抢夺枪支罪;邬某和吴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二人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抢夺枪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邬某和吴某均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

  据了解,收到判决书后,陈某和邬某提出了上诉,吴某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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