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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启路
本报讯 在湖北襄阳生产瘦肉精,销往全国8个省市,受害群众和经济损失无法计算……7月25日,"瘦肉精"案件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作为直接参与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研发、生产、销售的刘襄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等刑罚。昨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多名专家学者对此案进行解读,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刘襄等5名被告人,不仅将在业界起到标杆作用,警示类似违法者悬崖勒马,更重要的是,该案直接将惩罚的矛头指向"瘦肉精"源头的监管者,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开始从深层次整治"瘦肉精"的决心。
邸瑛琪:食品安全要"重典治乱"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群众的基本生存安全,危害食品安全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底线,引发了人民群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担忧,酝酿了社会矛盾。
刘襄、奚中杰均为研究化工产品的专业人员,清楚地知道盐酸克伦特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违禁药品,也清楚地知道该产品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在对危害结果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却不惜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牟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积极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属于故意犯罪。
从2007年5月份刘襄在襄阳市谷城县研制出盐酸克伦特罗后,其生产时间一直延续到2011年3月份被媒体曝光,其间共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2762.85公斤,严重恶化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该案的几名被告在4年时间里非法经营数额数千万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而以直接损失计算,仅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受"瘦肉精"事件的影响,造成各种经济损失4503.86万元。间接损失数额更加惊人:据焦作市畜牧局统计,案发后生猪月平均出栏数减少了6.25万头,下降48.26%。两个半月来,仅河南省焦作市辖区共遭受经济损失2.28亿元。刘襄、奚中杰等人的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长、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对其的惩罚必然严厉。
刘德法:侵害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
(法学博士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省特聘教授)
被告人明知"瘦肉精"被添加到猪饲料中,喂养的生猪被人食用后,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且被告人对多少生猪养殖户使用多大的量、在什么区域内使用、到底多少生猪食用、食用"瘦肉精"的猪肉将会被哪些民众消费、这些消费者将会何时发病或死亡、养殖户使用"瘦肉精"这种国家严禁添加的猪饲料而被查处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事先无法准确预料,事后也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其行为后果必然会危及不特定的猪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会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已经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险犯,而是已经造成严重结果的实害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了数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当地的生猪养殖业造成了数亿元的间接损失。因此,刘襄等人的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众多者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赵新河:该判决将在业界起到标杆作用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襄等被告人明知"瘦肉精"作为猪饲料添加喂养生猪,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故意生产并将其销售到生猪养殖业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牟取暴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结果持一种不确定的概括故意,但其行为应被评价为一个完整的行为。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评价上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个不同的罪名。这种由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法律现象,属于刑法理论中所指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及一些司法解释文件,也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因此,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按照其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刘襄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只有如此处理,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一致原则。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动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重损害国家形象。该案的判决,将在业界起到标杆作用,并警示类似违法者悬崖勒马,同时,也表明了政府有关部门开始从深层次整治"瘦肉精"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