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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安全生产条例今二审 建筑行业拟收风险抵押金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2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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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现场。新民网记者李欣 人民大道现场回传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后,本市从事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或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逐渐形成风险抵押金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关联互动。这是新民网记者7月25日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的信息。

  新民网记者注意到,在今日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一概念被着重提出。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伤亡人数较多的行业基本包括建筑施工、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表示,据此,《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中将应当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行业范围限定在上述行业。

  李民权同时介绍,今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了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可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李民权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的模式,形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关联互动。(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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