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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顾小萍)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获省政府批准通过,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三类人群可入住公租房,也规定了七类情形不可以申请公租房。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我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初稿已经完成,近日也将出台。
我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办法》还明确了公共租赁房的管理细则。规定以下7种情形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租房的租金是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