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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1日,敦煌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敦煌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5月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徐树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青H·A9293的“东方之子”牌小轿车从四方餐厅处驶入敦煌市七里镇昆仑路,在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住院部前驶入对方车道,与刘某驾驶的甘F·50908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经检测,徐树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00.9771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没有当庭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