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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凡:个税法修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16: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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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 摄影/中国网 王锐

  中国网6月30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等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免征额、税率结构等多个方面。我想问一下,这次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这样修改有什么积极作用?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 我想分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一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出发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应该说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我们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通过采用累计税率,包括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方式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王建凡: 另外,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

  王建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等。

  王建凡: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当中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所以,这次改革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另外,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与中央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责任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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